XXX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我院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7件67人,其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0件37人,公安机关已作立案处理29件36人,剩余1件1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7件30人,公安机关均已作撤案处理。
同时,办理侦查监督案件51件,其中批捕环节提出书面纠正违法47件,公安机关已纠正43件;公诉环节提出书面纠正违法4次,公安机关已纠正2件。
二、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言辞证据取证不规范。
1.问话内容存在机械复制现象。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多份问话笔录的提问、回答、段落、文字表述等高度一致甚至完全相同,削弱了言辞证据的真实性。该类案件11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21.57%。
2.问话程序违法法律规定。一是未成年人案件问话过程中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没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相关合适成年人在场,或者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未在问话笔录上签名,无法保障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类案件7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13.73%。
二是女性未成年人问话过程中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侦查人员在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虽然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但现场缺少女性工作人员,尤其会对性侵案件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创伤”。该类案件7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13.73%。以上两类关于未成年人问话程序违法的案件总计14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27.45%。
三是违反法定辩护的相关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殊案件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明知其未委托辩护人,仍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类情形出现3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5.88%。
(二)搜查、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取证不规范。
1.提取、扣押、取样、送检等工作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侦查人员在对案发现场遗留的血液、毛发等生物痕迹进行取样、送检时,相关提取笔录、送检记录等手续材料不完备,导致检材来源不清,影响鉴定意见结论的客观性。该类情形出现2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3.92%。
2.笔录制作的签名不及时、不真实。一是搜查、指认等笔录记载的侦查人员存在交叉重复现象,相关笔录的侦查人员签名显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批侦查人员出现在不同地点进行搜查、带领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或者实际搜查、带领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的侦查人员与实际签名的侦查人员不一致。二是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和移交、保管手续缺少见证人在场或在场见证人未在笔录上签名。该两类情形出现7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11.76%。值得讨论的是,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该类问题较为突出且对案件处理的影响较大,侦查人员在查获涉案毒品时,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往往不够严谨,笔录签名容易出现交叉重复现象,移送的相关照片等资料未附相应的文字说明、人员签名及单位印章,无法清晰地反映案件毒品称量的过程、毒品的外观特征及在场人员情况,影响案件定罪量刑。
(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一是调取证据的前置手续不完备,存在侦查人员实际调取证据材料的时间早于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调取手续的时间。二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相关书证、刻录视听资料、调取电子数据时,缺少原证据持有单位盖章或原证据持有人签名,同时提取证据的侦查人员也未对证据材料进行签字说明或加盖提取单位的公章,导致证据来源不清。该类情形出现3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5.88%。
(四)超期羁押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是针对已经逮捕的在押人员,侦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法定的羁押时限已过。该类情形出现5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9.8%。
(五)未及时履行法定告知程序。一是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拘留人家属,也未作出相应说明;二是鉴定机构作出涉案鉴定意见结论后,侦查人员未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告知,影响当事人法定权利的行使。该两类情形出现4件,占侦查违法案件总数的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