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投资有限公司
所属控股公司运行监督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及投资监督管理,加强所属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重点企业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属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所属控股公司,是指由我司占主导地位的控股公司。
第三条 运行监督管理由我司负责、各控股公司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应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控股公司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运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预决算监管、资产监管、投资项目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监管、重大事项监管等。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预算管理。控股公司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业务部门为编制起点,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科学设计基础指标预算编制体系,优化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控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我司根据控股公司财务预算,核定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依据控股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七条 决算管理。
(一)控股公司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及报送工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财务决算报告主要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组成。
第八条 控股公司资产监管主要内容:
(一)资产是否登记并进行年度检查,资产增资等是否登记。
(二)资产处置是否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
(三)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产处置是否按政策规定公开交易。
第九条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监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投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
(四)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
(五)投资项目须按要求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 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监管。
(一)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开展对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和综合研判工作。
(二)加强廉洁自律,公司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公司负责人个人支出。
(三)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障本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执行公司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对主要负责人重点管理,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利益牵涉事项的制度,负责人在财务和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群众监督。
(五)健全源头防范、重要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管理、问责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和事后严处的负责人管理监督链。
(六)加强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我司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重大事项监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下列事项属于核准事项,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分立、合并、破产、解散、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改革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三)产(股)权转让。公司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权的;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四)对外投资的。
(五)建设项目(不包括承建类项目)单项投资额在公司资产5%(含5%)以上的,或单项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每年初报送计划,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我司核准。
(六)融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资金调度性项目)单项融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初报送计划,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单项融资100万元以下的,报我司核准。
(七)对外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的,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内部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的,报我司核准。
(八)零星资产处置(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九)捐赠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十)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总额审定和资产损失处置方案。
(十一)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出国(境)的。
(十二)人员实行用编管理,正式员工录用、调入1人(含1人)以上的,正式员工辞退5人(含5人)以上的。
(十三)聘请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特殊专业人才、借用人员、顾问及其薪酬情况。
(十四)车辆用编、申购、报废。
(十五)按规定需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属于告知备案事项,须经我司备案:
(一)制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建设项目(不包括承建类)单项投资额在控股公司资产1%以下的,或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5万以上(含5万元)的。
(三)集中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分红型理财产品的。
(四)零星资产(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处置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五)承建类项目。
(六)捐赠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七)开展本公司主营业务向金融部门提供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协议。
(八)其他负责人的年度分配薪酬方案及执行情况。
(九)年度经营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或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十)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报告、个人婚姻变动情况、婚丧嫁娶事项、年度职务消费情况。
(十二)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三)5人以下正式员工解聘、辞退。
(十四)按规定需向我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按本制度应向我司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控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公司名义报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负责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核准事项,控股公司必须经我司或经我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县国资办或我司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报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我司在接到上述需核准事项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七条 控股公司的备案事项应于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报告。
第十八条 涉及控股公司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相关事项的决议,控股公司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报表报送制度。财务预算报告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总体目标和本年度决算报告初稿,并于12月底前上报;经审定后于次年1月15日前确定预算目标,上报《年度主要指标预算报表》。主要指标月度分析表、财务快报在次月8日前报送。运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在每季度完,次月15日前报送;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3月前上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季度分析会,半年度、年度总结会制度。控股公司及时将重点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将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目标,层层落实预算任务。每季度完次月10—15日召开季度运行分析会,撰写季度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本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资产变化状况、负债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等,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并简要说明下季度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严格检查制度。对各所属控股公司执行本制度情况实行半年度进行抽样检查,全年度进行全面检查,任期内进行离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我司对控股公司责成处理。因违反本制度被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领导职务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上报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或备案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六)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我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为第一次修订,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